網絡發聲需謹慎 名譽侵權須擔責
金山網訊 在網絡時代,人人都握有一把“麥克風”,可以在社交平臺上暢所欲言,可“想說就說”的自由真的不存在任何邊界嗎?日前,句容法院發布了一起該類型案例。
原告李女士在某商鋪購入羊排,烹飪時發現含有兩塊肥肉。隨后,李女士在抖音平臺發布視頻,并配以 “買羊排,給我調換成大肥肉” 的爭議性文案,迅速引發網友關注。面對網友詢問,李女士進一步在評論區公開店鋪照片,致使該店聲譽遭受一定程度的不利影響。商鋪認為李女士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經公安機關調取事發時相關視頻,認定某商鋪不存在將羊排更換為肥肉的情形,故李女士發布具有不實內容的視頻及評論,存在誤導公眾的嫌疑,其公開店鋪信息的行為加劇了不良影響的擴散,已符合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本著高效解決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維護當事人雙方權利及減少執行難度的原則,在法官多次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李女士向商鋪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6000 余元。
在網絡社交高度發達的今天,便捷的信息傳播雖然豐富了公眾的表達渠道,但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網絡平臺發布視頻、言論時,務必以事實為依據,保持客觀理性,避免使用誤導性表述或進行惡意攻擊。任何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起案例為廣大網民敲響了警鐘,唯有規范自身網絡言行,才能共同維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環境。(句法萱 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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