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州法院一校園傷害調解案入選最高法庫
金山網訊 近日,由潤州法院呂田丹法官承辦的《孫某與某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案》成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成為新時代“楓橋經驗”在校園糾紛化解領域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聯合16家“總對總”(“總部對總部”)多元解紛機制共建單位共同建設的權威平臺,旨在為各類糾紛化解工作提供示范指引。此次入選案例充分展現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方面的獨特優勢。
該案源于一起校園實驗課安全事故。2024年7月,八年級學生孫某在實驗操作中不慎受傷,其母親向當地綜治中心提出3萬余元的賠償訴求。綜治中心受理案件后,認為適合通過調解解決。調解員首先開展“背對背”調查,分別向孫某母親以及某學校核實事故發生經過,雙方對于孫某系在學校做實驗時因誤操作導致受傷的事情均予以認可,調解員又核實了孫某的治療情況及前期協商進展。在核實情況過程中,調解員通過釋法說理,增進當事人的信任。
調解員深入分析雙方心理。學生在學校實驗課上受傷,學校一方認為確應賠償,但對于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如何把握,學校負責人不敢擅自做主。孫某受傷時系八年級學生,其后仍在該學校就讀,孫某家長雖主張賠償,但礙于情面以及怕孫某在校期間被針對,故而態度較緩和。但現在孫某已經畢業,孫某母親態度轉變,要求學校立即賠償各項損失。學校擔心矛盾激化,也愿意盡快協商一致,早日了結此事。
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綜治中心指派入駐法官進行法律指導。指導法官結合實驗課程安全防護措施、教師指導規范等,確認校方未盡充分管理職責。法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逐項審定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合理支出,并向雙方說明若進入訴訟程序可能產生的司法鑒定時間和金錢成本。孫某母親和學校聽后均有了相應的心理預期,積極協商。
經多次協調,雙方最終達成33225元的賠償協議并履行。案件處理過程中,調解員與法官協同配合,既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又維護了家校關系和諧,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承辦法官指出,本案系校園安全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此類糾紛家校雙方往往都有妥善、緩和解決問題的意愿,但缺少合適第三方組織調解。本案中,綜治中心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場所,為此類糾紛協商化解提供了平臺。綜治中心受理后,根據糾紛類型及時指派調解員進行調解,并指派法官跟進指導,搭建雙方信任橋梁,為推進調解工作奠定基礎。調解員通過“背對背”調查事實、“面對面”聽取意見等方式開展釋法說理,法官發揮指導調解職能,明確各自責任并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促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及時履行,切實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潤法萱 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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